2011年2月23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赶几秒钟而闯红灯引起的交通肇事案,法院判处被告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2月13日上午9时20分许,被告人姜某驾驶普通低速货车,行使至312国道某处右转弯时,恰遇红灯。姜某不顾即将结束的红灯驱车行进,与等候红灯放行的被害人杜明明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杜明明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姜某与被害方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姜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肇事后,离开现场,经交警队传唤后到案,不能成立自首。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告方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以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