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芝(化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伙同男友阿强以结婚要彩礼为由骗取钱财。2010年12月2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被告人何芝伙同莫琴、莫礼等人一起由昆明来到罗山,在途中何芝与莫氏兄妹共谋如何骗取彩礼及如何分配的相关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到达罗山县子路镇后,三人以结婚要彩礼为名,骗取子村民张于(化名)44000元。张于付完钱后就把何芝领回了家。何芝到张于家后,给其男朋友阿强打电话,得知钱已经到帐,当天夜晚跳楼逃跑被抓住。
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结婚要彩礼为由,赢得被害人的信任而骗取被害人4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芝与他人共谋并主动参与以结婚要彩礼为由,诈骗被害人钱财及事后逃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