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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无牌车丧命 被告交通肇事获刑

  发布时间:2010-12-03 10:08:38


2010122,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法院判处被告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98212150分,郭维骑两轮摩托车带被告人孙某沿312国道在由罗山向楠杆行驶,途中后轮爆胎返回。被告人孙某推摩托车沿路逆行返回至罗山县化肥厂路段时,被相对方向熊正陆醉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撞上,致熊正陆、孙某受伤,熊正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事后,郭维打“110报警,并打“120,被告人孙某在救护车将熊正陆接治后,离开事故现场治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熊正陆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09822,被告人孙某经交警队传唤到案,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91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告方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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