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我为群众办实事

销售假冒伪劣烟酒 两男子领刑兼罚金

  发布时间:2010-11-18 08:36:54


1118,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乔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一、200612月份至案发前,被告人乔某(男,农民)从河南省漯河、许昌等地购买玉溪、中华、苏烟、黄金叶等品牌假冒伪劣卷烟共2591条,销售给驻马店新蔡县董某、王某、信阳光山县代某、罗山县张某等五名个体户经营的副食门市部,并经鉴定,该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共计涉案价值12.8778万元。二、2010315,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罗山县新区体育馆附近将准备销售伪劣香烟的被告人张某(男,个体户)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涉嫌假冒玉溪、中华等品牌卷烟160条及运输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后又从其住房及仓库中查获并扣押涉嫌假冒玉溪、帝豪等品牌卷烟共284条;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品牌白酒共950瓶,烟酒价值共11.589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07年以来,将从被告人乔某手中购买的假冒伪劣香烟以及从他处购进的假冒伪劣白酒,在罗山县周边等烟酒门市部及食堂销售,分别销售玉溪、帝豪等品牌假冒劣质卷烟共250条,价值2.972万元;销售茅台、五粮液等品牌假冒劣质白酒1650瓶,价值5.80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白酒,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被告人乔某销售金额12.8778万元,被告人唐贵清销售金额8.778万元,未售出伪劣烟酒价值11.589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未售出伪劣烟酒的价值金额,应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两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董王超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