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争卖早点的摊位发生争执,怒将对方的油锅掀翻至其烫伤。2010年11月11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29日上午,在罗山县某镇中心学校门口,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刘某因争早点摊位发生争执,杨某挪刘某的三轮车,刘某将杨某的摊子掀了,杨某一怒之下将对方的油锅掀翻,致刘某面部及身体多处烫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刘某表示不再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