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夜偷鱼被发现,遭鱼塘主人张某拦截并欲报警,为逃脱,被告人杜明(化名)遂将张某肋骨踢断两根。11月1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明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2600元,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杜明伙同他人到城关附近张某的鱼塘偷了十斤左右的鱼。离开鱼塘之际,年过六旬的张某发现后追撵杜某,追上后死死抱住杜明的腿。杜明为挣脱与张某发生厮打,致张某胸部右侧第6、7肋骨骨折。闻讯赶来的群众与张某一起将被告人杜明抓获。经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受害人张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杜明通过他人赔偿了张某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被害人张某发现后,抗拒抓捕,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