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有银行的营业所主任,在收回借款人的贷款后却不入帐侵吞了还款。11月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贪污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12月31日,时任中国农业银行罗山县支行某乡营业所主任的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营业所收回的一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及利息52000元不入帐,并陆续侵吞。2009年4月7日,公安机关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其分两次先后将该笔还款退还了营业所。后检察机关在调查银行不良贷款剥离情况中,发现该营业所有收回贷款不入帐的现象。被告人张某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本人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作为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营业所主任的职务便利,将营业所收回的还款52000元侵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在犯罪后,积极退回全部账款,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