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仍代销 被判罚金三千元
作者:董王超 发布时间:2010-10-21 09:36:19
明知是他人偷来的赃物,却为了利益而帮忙销售,10月2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罚金3000元。
王某是罗山县城关镇人,平时不务正业。2008年10月,他先后两次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将别人盗窃的两辆摩托车卖给他人,经物价评估部门鉴定:两辆车价值38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摩托车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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