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我为群众办实事

明知赃物仍代销 被判罚金三千元

  发布时间:2010-10-21 09:36:19


明知是他人偷来的赃物,却为了利益而帮忙销售,102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罚金3000元。

王某是罗山县城关镇人,平时不务正业。200810月,他先后两次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将别人盗窃的两辆摩托车卖给他人,经物价评估部门鉴定:两辆车价值38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摩托车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董王超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