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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心不改又犯法 重蹈覆辙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0-10-20 08:02:06


刑满释放后本应痛改前非,却重操旧业,最终再次犯法获刑。1019日,26岁的林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10月,林某曾经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满释放后,林某来到罗山县城的一家理发店打工。他发现顾客都将随身贵重物品放入店内的物品柜,而柜子上锁后钥匙虽然由顾客自己保管,但店内还有一套备用的钥匙。今年520日下午,林某趁顾客赵某做头发之机,用备用钥匙将其存放钱包的柜子打开,盗窃钱包内现金4700元。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董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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