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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院三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09-06-10 17:50:34


本人多年在刑事一线工作,接触了大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感触颇深。撰写下文,目的是抛砖引玉,期待更多的人关注和帮助未成年人。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我院2006年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428人、2007年为1214人、2008年为1827人、2009年(截止43)为614人,共计审理5083人。

从该组数据的绝对数字上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不太多,但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而言,该类案件在每年所审理的各类案件中仍占相当大的比重,说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一种社会问题,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1、从犯罪主体的身份看,农民身份的41人、在校生27人、无业15人。说明在我国农村,普法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同时对在校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也应成为当务之急。

2、从触犯的罪名情况看,涉及侵犯财产权利的29件、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的21件。说明未成年人因无收入来源,但又为满足一时的欲望,只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也有时因青春年少,一时冲动伤及他人健康,从而走上犯罪。

3、从判处刑罚的情况看,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人,占三年来判处未成年人总数的10%,其余均在五年以下量刑。说明我院的未成年人案件的判处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符合了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的犯罪特点。

4、从对判决结果的态度看,仅有1人上诉,服判率99%。说明我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是就案办案,而是帮助未成年人找出犯罪的原因并加以深刻剖析,使未成年人能够真正认罪伏法。

二、犯罪特点

1、纠合性。一些未成年人或因曾是同校、或因兴趣相投而集结一起,少则三五人、多则一二十人,如果其中任何一人遇到某种情况,其余人则一呼百应。如我院审结的苏某等十余人持械斗殴一案,因其遇见曾找过同伴茬的江某等人,苏便纠集同伴十多人对江等人大打出手,后参与该事件的多人被我院判处刑罚。宣判后,这些未成年人纷纷对自己交友不慎的行为表示后悔,但已为时晚矣。据统计,这三年来,我院审结的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达2051人,占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40%。这一现象已成为近三年该类型案件的特点之一,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偶发性。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道德观念尚未完整、世界观尚未形成,其犯罪的动机较成年人而言相对单纯,一般没有经过缜密的思考和细致的策划,往往是在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事态的不断发展中临时起意实施犯罪。如我院审结的陈某寻衅滋事一案,陈和同伴本来是找他人评理,但被对方认为去找事的,遭到对方的追撵,后陈与同伴多人在附近一工地找来木棒、钢管等物与对方厮打,致人轻伤。庭审中,审判人员问其为何找凶器参与打斗时,陈回答“他们撵我们,我们看到一个地方有这些东西,掂起来就打,没想那么多”,充分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冲动性和盲从性。

3、手段成人化。与前几年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有所不同,近三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已趋于成人化。有的公然在公路上以燃汽油方式设障拦路抢劫,有的公然持刀、钢管等凶器在公共场所旁若无人地追撵他人,其作案之熟练、手段之残暴令人瞠目结舌。如易某等六人抢劫一案,因无钱消遣,易便纠集多名未成年人在我县某省道上实施多起抢劫。这些未成年人头戴蒙面套具,手持扳手,准备汽油,一见车辆驶来便点燃汽油设障拦停车辆,向车上司机包括乘坐人索要财物,而对拦截不停的车辆,则气急败坏地扔扳手、石头砸车玻璃,一时间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在庭审中,当审判人员问他们如何想到以此方法作案时,这些被告人竟不约而同地回答“网上、电视上看的”,说明未成年人的模仿力较强,但又没有较强的法制观念,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不由自主地走向犯罪。

4、在校生犯罪增多。据统计,近三年仅在校就读期间犯罪的未成年人达27人,占所审结的未成年总数的33%,其中初中在读的14人,高中在读的13人。这一现象充分说明,在当前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的社会趋势下,一些未成年人迫于强大的升学压力,要么通过正常途径释放,要么不思进取,破罐破摔,常常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犯罪。如我县某重点高中学生袁某等四人故意伤害一案,袁某等四人因学习压力过大,夜晚窜到校外上网,在途中与他人话不投机就大打出手,致人轻伤,学校听说后当即对四人劝退。在本案宣判时,袁某等四人痛哭流涕,追悔莫及。

三、犯罪成因

1、家庭环境因素。情形一: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中父母角色齐全,但因种种原因,不能采取正确的科学的方法教育子女。有的父母觉得孩子年幼,对其在物质生活上的任何需求均无原则地满足,日积月累养成孩子贪图享乐、任性自私的性格;有的父母起早贪黑忙于生计,根本无暇顾及孩子的生活,更少与孩子谈心交流,孩子放学回家后,缺少管束和辅导,又感受不到父母的温暖,很容易受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而误入歧途;还有的父母教育孩子手段过于严厉,孩子一做错事非打即骂,不管孩子的要求是否合理,一概否决,于是在此环境中生活的孩子久而久之学会了自己用暴力去达到自己的目的。情形二:我们知道,现在社会中,家庭中父母角色不全即单亲家庭已不在少数。有的父母一方死亡、有的父母离异、有的父母一方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这种家庭角色的不全,在未成年人的心理上造成难以磨灭的创伤,往往也造成家庭教育的缺失,于是有的未成年人通过非法行为来排解精神上的空虚和寂寞。如潘某等三人抢劫、敲诈勒索一案,潘年幼时父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母亲因无生活来源被迫也外出打工,一年难回家探望两三次,潘被寄宿在姨妈家;同案的吴某年幼时母亲因病去世,父亲另组建新的家庭而对其放任自流、不管不问;另一同案犯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但母亲忙于生计疏于管教。三名未成年人因相似的家庭经历走到一起,先后对多名在校中小学生实施抢劫和敲诈勒索,最终把自己送入囹囵。

2、学校教育因素。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许多学校忽视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培养,同时学校管理制度制订得不够到位,即便偶尔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也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其次,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学校对教师的家访工作缺乏具体要求和安排,教师与家长之间沟通较少,常常出现家长以为孩子还在学校专心学习,而实际孩子却乘自习外出学校进行违法活动的现象。如马某三人抢劫、盗窃案,马某三人均是在校生,因结交了社会上不良青年,专门乘夜自习时间外出在公路上多次实施抢劫,直至案发时,三人的家长得知案情真相,后悔没能即时发觉加以制止。此类案件不能不说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

3、社会环境因素。首先,社会上各种丑恶现象以及一些消极颓废思想严重侵蚀和毒害着未成年人的心灵,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其次,社会上给未成年人提供的健康娱乐场所很少,而歌厅、网吧、酒吧、游戏厅这些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场所却很多。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上网已成为当今未成年人消遣的一大趋势,综观我院近三年所审理的未成年案件,起因也多为上网,要么是因无经济来源为上网而实施抢劫、盗窃,要么是在网吧发生的无事生非,伤害他人;最后,社会上对未成年人法制道德教育这一块也很薄弱,有待我们政法工作者下大力气把此块工作做好。

四、预防对策

1、把家庭作为预防犯罪的中心。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环境,它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也是未成年人可塑性最大时期的生活环境,家庭对个性的形成具有基础性意义。由于父母和未成年人天然的特殊关系,使得未成年人无形之中感受着父母的一言一行,成为未成年人人生的第一任老师。所以,父母一方面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处处起表率作用,另一方面应该从精神上给予未成年人耐心引导,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寻找闪光点,对他们进行如何做人的教育,成为其无话不谈的朋友,随时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让他们从家庭里找到理解、信任和支持。

2、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学校是培养未成年人最主要的场所,未成年人体力、智力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在学校度过的。因而学校不应仅以分数来评判未成年人的德才素质,而应该帮助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把文化学习与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之学会辨别是非曲直、善恶美丑,使之能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学校还应制订符合本校实际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切实加以实施,从而减少甚至杜绝未成年人到校外实施违法活动的机会,达到真正预防犯罪的目的。

3、社会应加大普法宣传的投入。整顿社会的有害环境已势在必行,要严把文化关,堵塞不良的传播途径,通过各种健康的传播渠道,多树立一些正面典型;要取缔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活动场所,加强对未成年人娱乐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场地让未成年人进行文体、智力活动以及接受普法宣传,将他们的闲散时间吸收到增长才干、遵纪守法,对社会建设有益的正当活动中来。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普遍探讨的社会问题,我们应根据国情,找出原因,制订对策,减少乃至杜绝其再次发生,这一问题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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