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因与他人妻子婚外恋情起纠纷心生愤恨,酒后买汽油放火烧毁他人财物。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对江某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初,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叶某之妻虢某发生婚外情。当年秋收后被告人江某与虢某一起外出务工,后因发生矛盾分开,被告人江某回到老家后,打电话要求虢某返乡被拒绝。2007年12月7日夜,为了报复虢某被告人江某带着一壶汽油来到虢某丈夫即被害人房屋门前,在附近拉来一捆稻草浇上带来的汽油,放火后逃离现场。附近的邻居和当夜住在家中的被害人发现起火后,一起将火扑灭。大火将被害人家中的木沙发、茶几等物品被烧毁,共造成大约500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江某案发后外逃,2010年6月22日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为报复他人,在居民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