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在河南省信阳监狱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被告人刘某破坏监管秩序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刘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二年二个月零二十六天,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后在信阳监狱服刑,刑期自2007年12月4日起至2012年12月3日止。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在劳动车间打扫卫生,当经过服刑人员韩某身后时,其将水洒到韩某身上,引起两人厮打,刘某用拳猛击韩某脸部,致其右眉弓处皮肤开裂,经鉴定为轻伤。另查明,2010年6月10日至同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多次违反监管规定,先后与服刑人员郜某、刘某及汪某发生争吵并厮打。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被关押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不认真改造,多次违反监规制度,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并致一名被监管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