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在河南省信阳监狱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被告人李某脱逃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李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三年七个月零六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1月1日出生)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在信阳监狱服刑,刑期自1991年8月6日起至1999年3月22日止。1995年8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趁监狱三分监区一中队出工之机,谎称受司务长指派到砖机车间焊猪圈门混出监狱,进入砖机车间,尔后脱离监控逃脱。此后,其先后在河南焦作、山西晋城、交口等地以挖煤为生,长期躲藏,直至2010年7月21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系依法关押的罪犯,在服刑期间逃跑,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被告人的脱逃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应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