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较突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进一步完善与加强未成年犯罪延伸帮教工作,对于解决未成年人教育、生活、心理等方面的问题,促进未成年人成长发展,遏制未成年人再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近年来本院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有效开展未成年犯罪延伸帮教工作,提出了初步构想。
一、未成年人犯罪延伸帮教工作的现状
笔者统计了2005-2008年罗山县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结、判决情况以及延伸帮教工作情况。2005年-2008年本院审结的刑事案件及判处情况分别为:2005年117件,对156名被告人判处刑罚;2006年121件,对159名被告人判处刑罚;2007年133件,对170名被告人判处刑罚;2008年169件,对204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判处情况分别为:2005年9件12人,2006年14件32人,2007年12件14人,2008年18件27人,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计53件,对85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情况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33人,5-10年有期徒刑5人,判处缓刑、管制、免于刑事处罚和单处罚金的47人。
近年来,罗山县法院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延伸帮教工作,具体做法是:一是在县直6所中小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举办各类法制讲座30余次,受教育师生达2万余人次。二是举办青少年模拟法庭7次,参与未成年人500余人,使他们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三是向青少年学生发放“五五”普法读本1000余本。四是对21名已判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进行了回访。五是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委托辩护率达50.7%,指定辩护率达39.3%。六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探索和扩大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的适用,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55.9%。
二、未成年人犯罪延伸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院的未成年人犯罪延伸帮教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一些法官对未成年人犯罪延伸帮教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他们认为,加大打击力度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最有效的途径,帮教只是对一些有挽救可能的未成年犯人实施,因而帮教的积极性不高,帮教流于形式。
2、没有专门的帮教队伍,责任难以落实。法院少年庭一般有审判人员4-5人,却管辖着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其主要精力放在审判上,庭外帮教工作花费精力必然有限。而且少年庭没有具体的负责机构与人员,由谁来负责帮教,如何来实施帮教,没有明确,帮教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3、相关制度缺乏,帮教依据不足。由于对帮教的对象、范围、方法等问题缺乏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实践中各个法院帮教作法不一,不够统一,影响了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
4、帮教形式简单,效果不明显。实践中多数法院的帮教形式多为开展法制讲座、举办少年模拟法庭、回访等单一形式,帮教形式不生动,不丰富,因而帮教的效果不理想。
5、经费无来源,帮教难以顺利开展。帮教工作的经费尚无专门列支,各级组织需要组织活动时,常常为经费而为难,经费的制约,使得帮教工作难以活跃和丰富多彩,也削弱帮教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延伸帮教工作的几点建议
1、提高对未成年人犯罪延伸帮教重要性的认识。法官对未成年犯罪,要做到打击与帮教并举,不能一味强调打击而忽略帮教,充分认识帮教的重要作用与意义,想方设法丰富帮教形式,预防犯罪,挽救未成年人。
2、成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使帮教责任落到实处。人民法院要在少年庭现有人员和条件的基础上,加大物质和人员投入,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延伸帮教工作,使帮教具体化、责任化,真正落到实处。
3、完善相关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可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方法,如庭前调查、庭中教育、判后回访、结对帮教等作法制度化,甚至法律化,明确帮教的对象、范围、方法等问题,使帮教有据可循,为帮教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有了完善的制度保障,也可以改变帮教作法不一、各行其是的不良状况,做到帮教形式统一,步调一致,相互借鉴学习,发挥帮教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之功能。
4、加强延伸帮教工作,使帮教向多方延伸。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延伸帮教工作向预防犯罪、挽救乃至改造未成年人的方方面面延伸。
向学校教育延伸。一是普法送法生动化。法官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及青少年身心特点进行法制宣讲,引导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遏制犯罪。二是庭审旁听制度化。选取针对性强、青少年人群中常发的典型案例,组织青少年旁听庭审,亲身感受犯罪后受到惩罚带来的震撼。三是高危人群管理日常化。对辍学在家和有一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未成年人,摸清底数,建立相应教育管理档案,加强动态管理,探索监督教育机制,使其继续接受教育,尽快融入社会。
向家庭教育延伸。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中,因辍学在家流入社会而犯罪的占80%,身处问题家庭而犯罪的占40%。因此,法官要帮助家长搞好家庭教育。使家长在履行好监护职责的同时,注重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了解子女的心理特点,及时掌握子女在交友方面的倾向和社会的不良影响,注意自身的品德修养,言传身教,培养子女健康的法律观和为人之本。
向社会宣传延伸。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延伸到法庭之外,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一是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如召开量刑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关于量刑的建议,从有利于教育挽救的角度对被告人从轻和减轻处罚。同时,建立青少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个人、家庭、社会概况、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全面了解被告人的过去;审判中根据不同的个案,引导控辩双方及法定代理人找准切入点,将德与法、情与爱交融,耐心教育疏导,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自我觉醒,当庭认罪悔罪,达到教育、矫治、挽救的目的。二是增强未成年人对社会不良习气的防范力。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加强网络管理,加大扫黄除非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文化小环境,大力营造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通过法制宣传,使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向缓刑执行阶段延伸。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判处缓刑后,仍有一部分未成年人走入重新犯罪的泥潭,这与一些司法机关一判了之,没有明确具体监管部门,无法做到动态掌控,导致再次犯罪有关。为此,法官要坚持定期回访制度,定期到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罪犯的家庭、学校、社区考察,定期召开被处缓刑人员及其家属座谈会,检查和强化所在村、社区和家长的监护责职,把矫正教育工作延伸到缓刑刑罚执行的各个阶段,及时掌握动态,督促缓行人员自觉遵守刑法和公安部门的监管规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教育,认罪服法并积极改造。
向监所执行阶段延伸。建立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档案,记录他们在服刑期间的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并根据情况“因人施教”。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人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也要坚持定期回访考察,帮助他们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到社会。
5、设立专项经费,为帮教工作提供物质保障。经费主要用于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开支,教育活动基地建设,个别未成年人的特殊帮困,专职人员的补贴和奖励等。经费筹集原则上可考虑从政府拨款、企业赞助、社会募集、法院自身投入等几个途径筹措。
6、建立考核机制,巩固延伸帮教成果。就帮教考核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评比办法,把延伸帮教工作作为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的主要内容,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得力的部门和人员提出批评并给予一定惩罚,对成绩突出的则给予奖励,调动广大法官参与延伸帮教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开创未成年犯罪延伸帮教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