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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水灌溉引纠纷 手被咬伤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0-08-30 09:44:04


因引水灌溉而与邻居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并致伤他人。830,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郑志赔偿原告邓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101.8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是同组近邻,他们承包的农田灌溉须引自同一水塘。时值春旱,小麦急需引水灌溉。2010315,原、被告因为争抢给各自承包经营的农田引水灌溉发生口角,后引起厮打导致原告受伤。原告于当日就诊于本乡卫生院,被诊断为:1、脑震荡;2、四肢软组织损伤,原告住院八天,花医疗费3912元。同日,罗山县公安局分别对原告邓某、被告郑志、原告之妻进行了询问。原告邓某在询问笔录中叙述“是被告郑志用铁锹把打了我头部”,原告之妻在询问笔录中陈述“郑志头顶上有个包,头发也被扯掉了不少,一只手流有血”,而被告不承认打了原告,只认可咬了原告的手。同时,原告的伤情经罗山县公安局鉴定为“肢体软组织损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因争抢给各自承包的农田引水灌溉发生口角、互不相让引起厮打,致原告身体受伤住院。被告虽然不承认打伤原告,但与双方发生纠纷致原告受伤及其认可咬了原告的手等事实相矛盾,故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对纠纷发生因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与被告厮打亦有一定过错,故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责任,酌定被告按60%的责任给予赔偿,原告承担40%的责任。(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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