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史涛以能帮助被害人胡某某的儿子上军校,安排其女儿工作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昨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史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6年至2009年8月份,被告人史涛在被害人胡某某的啤酒批发部打工期间,虚构自己是转业干部,其哥史江在中央警卫团工作、其姐史茗是开封市副市长的事实,以帮助被害人胡某某的儿子上军校为名分13次共骗了63300元;以帮被害人女儿到省税务局工作的名义先后10次骗了55600元;以帮助被害人承揽工程的名义骗取了29500元;还以办驾驶证、买地皮、给被害人弟弟办低保等名义先后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73737元。案发后,被害人胡某某于2009年12月16日在罗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领回赃款13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7373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