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罗山法院审结一起因琐事“自伤”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郑月、小芸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姜某医疗等费用600元。
被告郑月与原告姜某系邻居。2010年5月,原告姜某将其三轮车停放在小芸(女,14岁)门口,姜与小芸两家曾发生过口角,小芸见状便骂了一句脏话,姜某听见后也回骂了小芸,因小芸的父母在外打工,家里只有年迈的爷爷,小芸的表姐郑月听到姜某长时间的辱骂,实在是受不了,便出面质问姜某,引起两人口角并厮打,小芸也参与其中,经人劝开后,姜某趁人不备时用头撞击停在旁边的三轮车多下,说是被郑月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共花医疗等费用1300余元。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小芸、郑月均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但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均互不相让,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姜某在厮打过程中伴随有“自伤”行为,对其自伤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