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我为群众办实事

顾客超市购物不慎摔伤 判决六成损失店主赔偿

  发布时间:2010-08-12 09:21:48


811,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沈明赔偿原告方广良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094.7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125日下午,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超市内购物时,其右脚不慎踏入该超市地下室楼梯入口,造成原告左腿受伤。因时值2008年农历除夕,原告伤后未及时到医院救治。原告于2009127到罗山县人民医院就诊,后其因伤势严重又转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住院治疗 22天,共计开支医疗费10083.92元。出院后原告方广良的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另查明,原告受伤时被告未在其超市内地下室入口处周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也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不慎摔伤,原告系正常成年人,购物期间未尽到适当注意义务,故双方对本次事故均有过错。根据事发时的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原被告按46的比例分担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化名)

责任编辑:y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