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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佛保佑考学炸伤眼 景区赔偿三万元

  发布时间:2010-07-27 15:07:17


大年初一到景区求拜佛保佑考大学,不料被被炮竹炸到右眼。726,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某旅游公司赔偿黄明各项损失30197.17元。

2009126上午(大年初一),罗山县某高中学生黄明在被告旅游景区的寺庙里烧香拜佛,被飞来的爆竹炸伤右眼。黄明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眼爆炸伤。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其右眼爆炸伤后致右眼盲目属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黄明曾向县旅游局借款20000元用于治疗。在开庭前黄明与寺庙单独达成赔偿协议,该寺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后黄明诉至法院要求县旅游局和该旅游公司赔偿其余下损失。另查明,当天该景区按往年惯例在春节期间免费对外开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日该旅游公司虽未出售门票,但是免费对外开放属于回馈、吸引游客的一种经营活动,该旅游公司虽是对外免费开放景区,但不能免除被告旅游公司和寺庙在此期间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旅游公司为保障游客安全虽制定有禁止在景区各景点燃放鞭炮的惯例措施,但在原告受伤时,旅游公司和寺庙均未管理到位。因为该县旅游局不是旅游经营单位,其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该旅游公司和寺庙各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为开庭前原告与寺庙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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