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索要工资而引发双方相互厮打并致人受轻伤,被告孙于之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7月26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于父子赔偿原告李一医疗等各项损失8万元,孙于父子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1月,孙于建房购买李一的瓷砖装修房屋,李一的雇员周某将瓷砖运到后,孙于以其曾为李一装修卫生间,李一尚欠有工钱为由拒付瓷砖款,并强行将瓷砖从运货车上卸下,李一到现场要求将瓷砖装车运回,遭孙于阻拦,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孙于及其子对李一实施击打,致李一受伤。李一的伤经鉴定为轻伤(构成九级伤残),孙于之子被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另查明,李某治疗该伤花费医疗等费用14000余元,伤残补助金8000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于以李一欠其工钱为由,强行扣押李一的瓷砖索债,行为方式不妥,引发矛盾并参与殴打李一,致李一身体受到伤害,其系侵权行为人之一,其子在孙于与他人发生纠纷中,不积极劝和,反而参与殴打李一,致李一受伤,故孙于及其子作为共同侵权人,对李一的损害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且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李一在被孙于扣下瓷砖后,没有通过正当途径主张权利,对引起纠纷有一定责任。另外李一的伤情较重并伴有残疾,其要求孙于及其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