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生前以其女儿小丽(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名义贷款十万元,其妻张珏以房产作抵押担保。离婚后陈某去世,原告罗山农村商业银行以张珏为被告诉至法院。7月1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珏偿还贷款十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4日,陈某(已于2009年8月11日去世),在其女儿小丽患精神分裂症期间,以其女儿名义在原告处贷款十万元,被告张珏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事后未经小丽确认。另外,陈某与张珏在贷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4月18日协议离婚时约定:共有的房屋即被告抵押担保的房屋归陈某所有且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均有陈某负担。后陈某于2009年8月11日去世,贷款到期后经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遂以该债务属被告与陈某夫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由,要求被告给付全部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生前在被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以双方女儿小丽名义在原告处贷款十万元并被陈某领取,贷款时小丽身患精神分裂症,陈某作为其父亲,系其监护人,本应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贷款行为显然侵害了小丽的利益,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且事后未得到小丽的认可,故陈某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其次,由于该债务发生在陈某与张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陈某虽已与张珏离婚且已去世,但张珏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