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夜晚在未完成的楼房内休息坠楼身亡,死者兄弟未经其母亲及养子同意与被告宏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与死者兄弟所签赔偿协议无交,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共计140131.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周小东经人介绍,在由方大明负责的项目部工地做小工。10月11日夜,周小东不慎从2楼楼梯间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被告项目部代表与死者的两兄弟就周小东死亡一事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2.8万元以安慰死者家属。后死者父母及其养子以该协议未经其同意且不知晓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协议,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赔偿协议对原告的效力问题,因三原告是死者的直系血亲,协议签字人为周小东的兄弟,现三原告对协议不予认可,重新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赔偿协议对原告不具有效力。此次伤亡事故是由于被告项目部管理不善,同时死者擅自到未建成的楼内休息造成的,双方均有责任。法院在审理时结合全案实际情况认定责任应按三、七开为宜。另外,因周小东死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精神伤痛,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应予以支持,并酌定为25000元。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