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突出司法与效率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慎重地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共审(执)结各类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600余件,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公正的执法形象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加强学习,增强维权意识,提高业务素质。院党组对维权工作高度重视,在加强审判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全体审判人员认真深入学习“两法两规划”。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座谈会和专题发言等方式,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投入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中来。
同时,在院党组和上级法院、县妇联的指导和帮助下,针对妇女、儿童的心理、生理等特点,组织开展对妇女、儿童心理、生理学和教育学、婚姻家庭学、犯罪学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从维护社会安定和家庭和睦以及落实党和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措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提高掌握维权知识和技巧,练就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二是贯彻群众路线,开拓维权工作的新思路。
建立设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民一庭设立了维权合议庭,集中审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其范围包括因家庭暴力等导致感情裂痕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妇女儿童财产权的案件;侵害妇女劳动权益案件及其他明显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同时,院刑事庭、行政庭、执行局和各人民法庭各司其责、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慎审理各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将维权工作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
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和妇女干部在参与维权工作中的优势作用,完善陪审员制度,确保维权工作的落实。呈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任了4名女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增加维权透明度,增强审判工作的亲和力,以利于纠纷的解决,提高执行效率。
坚持受案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优先的原则,及时高效地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快执。对生活困难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司法救助,为其减、免、缓交诉讼费;涉及执行的,运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及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在最短时限内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8年来,我院对涉及妇女、儿童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23万余元,执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标的90余万元。
三是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
2008年来,罗山县法院受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案件9件,大都集中在伤害、强奸、抢夺、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等严重刑事犯罪。该院始终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加大对残害妇女、儿童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力度。一是注重受害妇女、儿童的生存条件的保障。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办案法官耐心为受害方讲解法律、释明诉权,帮助他们得到应有的赔偿,使被害妇女、儿童不仅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在经济上也得到救济。二是充分保障女性罪犯、未成年人罪犯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及妇女隐私、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性、未成年人罪犯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证了他们的辩护权。三是慎重判处女性罪犯,将严格执法与维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女性犯罪往往与家庭纠纷、婚姻不幸密切相关。办案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准确掌握犯罪原因,正确分析犯罪心理,并适当给予同情和关照,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四是公正司法,程序、实体并重,确保维权工作落到实处。针对涉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婚姻家庭类案件,少数是侵权损害赔偿类案件的特点,县法院落实程序和实体并重的原则,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是突出程序的规范性。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与父母共同生活均能征求其意见;同时注重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息诉和和解思想工作;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均有指定监护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突出实体处理的公正合理性。案件开庭前先进行调解,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至最低点;在离婚案件中,不仅考虑抚养方的经济能力,同时考虑其性格、平时的行为习惯及家庭状况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综合考虑由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抚养子女;对涉及抚育费纠纷案件,在考虑抚育费标准时,对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的抚育费标准,有工资收入的严格按比例确定,无工资收入的,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判决。对因客观情况变化要求提高抚育费的,依法保护;对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