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请原告孙林等十人插秧,因工钱而引起纠纷,进而致伤孙林,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孙林等到十人经人介绍为在被告张五插秧,双方经多次协商,约定报酬按1500元计付,当日收工时,孙林领取了800元工钱。次日,双方又商定工钱按1700元计付,被告并同意将余款由介绍人保管,待秧插完后再行结算。第三日,因秧苗不够,还剩小部分水田未插完,孙林便到介绍人家索要工钱,被告随后赶到介绍人家要求扣除部分工钱。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从旁边拿起一根木棒向原告打去,原告头部当即流血,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原告的伤经无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轻微伤范围,为此原告支付医疗等费用3000元,鉴定费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五遇事不冷静,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不能正确处理问题,反而持棒伤人,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林提供的法医鉴定费,因该鉴定机构无资质,不能对外接受收费性质的法医鉴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