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被告人方枝(化名)因锁事与弟媳刘芳(化名)发生吵打,被告人方式枝将弟媳的脸部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案件移送到罗山县法院后,该院刑一庭庭长王祖华在认真研究案件情后,鉴于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就民事部分进行和解,在法官的耐心努力下,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6000元,受害人表示对被告人谅解,要求法院从轻从罚。这是该院试行该制度以来办理的第一起案件。
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今年以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机制,针对轻伤害案件的特殊情况,试行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和解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该制度规定,适用和解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必须是乡亲、邻里、同事、朋友、合伙人、债权债务人等具有特殊关系的人群;二是案件起因系林权纠纷或承包地、宅基地、房屋界址、通行、采光、排水等相邻纠纷,合伙经营等经济纠纷;三是伤情等级为轻伤,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四是被告人或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努力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目前,该院已办理此类轻伤害案件2起,当事人当庭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表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