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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违章酿事故  酿成悲剧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0-06-07 10:55:42


6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违章停车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刘林赔偿原告张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103873. 1元,并赔偿二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5月,二原告之子张其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312线时,与前方被告刘林横向停在车行道上的改装三轮货车相撞,致张其及车上乘坐人王某受伤,摩托车严重受损,张其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林与死者张其负同等责任。

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林驾驶的机动车辆停车时,未紧靠于道路右侧停放,并横向停于车行道上,妨碍了他人的车辆通行,导致二原告之子驾驶的摩托车与其相撞,酿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对此,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双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被告依法应当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的50%。鉴于张其在事故中死亡,二原告作为其父母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打击,由此获得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合情、合法,结合双方的事故责任划分及被告的经济能力,法院遂酌定被告赔偿二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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