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母亲贷款儿子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于英偿还原告罗山农村商业银行欠款25000元及利息,儿子李右负连带责任。
被告于英以经营为由,由被告于英的儿子李右作担保于2007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10.5‰,此款于2010年2月11日到期。但是,原告与被告李右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于英借款后该贷款本息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本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被告于英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李右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