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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0-05-26 11:08:36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分割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法律上最基本的分类是把侵权分为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一般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辨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由以下几个要件构成。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精神损害。只要损害是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就财产损失而言,民法理论认为指一切财产上的不利变动,包括财产的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称为积极损失;应增加的财产而未增加,称为消极损失。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消极的不增加,即消极损失。

广义上的非财产损害是指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一切形态的损害,包括生理、心理以及超出生理、心理的无形损害,如肉体损害、精神痛苦以及丧失既有的公众信誉等。在此意义上的非财产损害,不限于自然人的精神损害,法人商誉赔损也属其中。狭义的非财产损害仅指肉体痛苦与精神痛苦,须以自然人的生理与心理感受性为基础,故其主体范围仅限于自然人,且不包括精神病人与植物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采狭义论(见其第一条及第五条)

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标的、对象)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一般不包括债权在内。这是由债权的相对性、平等性、相容性等性质所决定的。这就意味着,债权并不能成为侵权的客体。但有例外。在一些国家、地区民法上,存在所谓:第三人分割债权制度,是指:故意以违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债权者。换言之,第三人非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既使客观上加损害于他人债权者,亦不构成侵害债权的债权行为。例甲驾车不慎,在马路上撞伤受雇于乙酒店的厨艺总监丙,致丙花云医疗费若干并连续数日无法工作,乙酒店因此而受损失若干。本例中,甲对丙身体健康所受损害,因应负侵权赔偿责任:但对乙酒店所受损失则不必赔偿,否则甲的责任将漫无边际。债的相对性规则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设上例中,甲开设的酒店与乙酒店相邻,甲眼红于因丙的精湛厨艺给乙带来的火爆生意,私下以高薪利诱丙到自己的酒店工作,遭拒。遂蓄意驾车撞伤丙。本例中,甲对丙身体健康所受损害,应当负侵权赔偿责任,故不待言;但对乙酒店所受损害,也要负侵权赔偿责任,法理依据就是所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2、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违反。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表现上侵犯了他人权利,但存在法律规定的阴却其违法性的事由,因此不认为其为违法行为,这些阴却事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确定过错的标准,民法上有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两种方法。客观标准是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有无过错;主观标准是通过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我国民法实践一般注重运用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一般人通常对事物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的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中等预见水平。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

与刑法上区分过错与过失不同,民法上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的大小程度。一般而言,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对于确定民事责任并无多大意义,但在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是确定民事责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但个别要件要件的缺失,并不影响法律通过其他规定及法律关系予以调整。

责任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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