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文之父因无证驾驶,与被告刘友驶的三轮车相撞致死,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各担责50%,被告刘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857元。
去年9月,陈文之父驾驶无号正三轮摩托车沿省道339线由西向东行驶时,其车厢左前角与被告刘友驾驶的正三轮相撞,致其抢救无效死亡。因被告违章掉头拐弯,有条件、有能力报案而未报案,并擅自撤离现场致证据灭失,造成事故无法认定,故罗山交警大队作出“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结论。其认为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服该认定,并向信阳市交警支队申诉,维持原事故认定结论。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各种费用12600元。其间,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1714元。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原告之父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车无牌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友驾车与原告之父所驾车辆相撞,致原告之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以被告车辆离开现场,现场变动,无目击证人,无法查证事故事实,未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但被告驾驶机动车未能确保安全且其车灯不全、不亮;受害人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亦未能确保安全,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同等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