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离不开家庭和谐。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冲破各种阻力进入婚姻殿堂的残疾人婚后的状况如何也应该是我们关注的问题。针对我县实际情况,笔者以我院2000年以来受理的共计65起有关残疾人(含严重精神病患者)离婚纠纷的案件为对象,认真开展了调查统计工作,以期对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一、我县残疾人家庭离婚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1、案件数量稳步上升,增幅明显。我院近年来受理的有关残疾人离婚纠纷案件,2000年为3起,2001年为5起,2002年为10起,2003年为9起,2004年为11起,2005年为13起,2006年上升至14起。从2000年到2006年共增加了11起,7年间增幅达366.7%,案件数量增幅明显。
2、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案件调处难度大。残疾人家庭离婚纠纷案件相对于一般婚姻案件,在夫妻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矛盾较为对抗,加之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常常转化为双方亲友的对抗。案件调解难度相当大,2000年调解结案为0起,2001年调解结案2起,2002年调解结案1起,2003年调解结案3起,2004年调解结案3起,2005年调解结案5起,2006年调解结案4起,在这65起案件,共调解结案18起,调解率仅为27.7%,明显偏低于其它案件的调解。
3、残疾方、女方诉离增多,维权意识加强。从调查的案件来看,2000年至2002年的18起案件中,残疾方提出诉离的有2件,仅占11.1%,女方提出诉离的有7件,仅占38.9%;而2004年至2006年的38起案件中,残疾方提出诉离的为18件,占47.4%,女方提出诉离的为31件,占81.6%。这些数据的对比,充分说明了我县残疾人及妇女的权益保护意识明显增强。
二、我县残疾人家庭离婚纠纷形成的原因。
1、社会关爱不足,残疾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受社会及残疾人自身等原因所致,目前,残疾人在升学、就业、医疗、婚姻、生产经营等方面仍然有诸多限制,残疾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是目前残疾人家庭面临婚姻危机的根本原因。
2、家庭内部矛盾影响。日常生活中,由于残疾人在生活自理、家务料理、子女照看抚养、生产经营劳作等方面存在的明显缺陷,因此,他们对上辈老人及其他亲友生活依附性较强。加之社会关爱、理解不够,以致残疾人家庭内部婆媳、翁婿、姑嫂、妯娌等关系常常较为紧张,家庭中常有嫌弃,甚至打骂残疾一方的现象发生。如果夫妻间再缺少彼此关爱和沟通,家庭内部矛盾极易上升为夫妻二人的情感纠葛,甚至不惜诉求法律,以求解脱了事。这是我县残疾人家庭离婚纠纷形成的重要原因。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家庭内部矛盾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21件,占全部残病人离婚案件的32.3%。
3、劳务经济催生。这是目前我县残疾人家庭离婚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体现在:其一、家庭中常有一方外出务工,夫妻大多聚少离多,分居较长,易产生隔阂,如双方再缺少联系、沟通,夫妻感情遂淡化,此类占41.5%;其二、一方特别是男方在原有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时,迫于当时婚姻压力与残疾人组建了家庭,而今经济状况好转,思想遂开始浮动,嫌弃另一方,以致产生婚姻危机,此类占29.2%;其三、正常家庭中,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一方伤残后,另一方无法正确面对现实,逃避、嫌弃之心遂生,夫妻感情及家庭即面临危机,此类占20%,其他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占9.3%。
三、我院化解残疾人家庭离婚纠纷的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1、坚持保护残疾人合法权利原则。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残疾人,实施司法救助,依法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确保残疾人打得起官司;对于交通出行不便的残疾人,审判人员上门开庭,就地解决问题。对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积极说服当事人息诉。从这65起案件审理情况看,当事人撤诉共4起,撤诉率为6.1%,调解和好的7起,和好率为10.8%,调解离婚的11起,调解率为16.9%,判不离案件26件,判不离率为40%,判离案件17起,判离率为26.2%,很好地保障了残病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2、严格依法办案,妥善处理离婚后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及子女抚养问题。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我院判离的案件,我院严格依法保障生活困难残疾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令一方给予残疾方适当的经济帮助,特别在住房分割上,给予残疾人优先照顾,确保离婚后的残疾人有房住,能生活。对于判令无残一方抚养子女的案件,一般都照顾到残疾方生活能力差的实际,不让其给付抚养费,并坚持做好对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法定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的法律释明工作。对于满十周岁的子女,我院充分尊重其意愿,同时为使残疾人(特别是男方)离婚后生活有所依靠,积极劝说其子女尽量随残疾人共同生活并向另一方释明应尽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好残疾人的合法权利。
我院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一些做法和措施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残疾人维权是新形势下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加之我院起步较晚,在化解残疾人家庭离婚纠纷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部分审判人员对残疾人维权工作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在审理残疾人家庭离婚案件中,事实查清不够彻底,草率判离现象偶有;2判后答疑工作不够重视,残疾人思想说服工作尚有欠缺;3审判人员与其它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较少,对残疾人生活现状了解掌握不够到位,影响了残疾人家庭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残疾人维权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四、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努力营造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社会上屡禁不止歧视、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和依法打击,同时要在舆论上和道德上给予制裁,增强残疾人的自信心和自强心,大力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残疾人、理解残疾人、善待残疾人、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彻底扭转歧视残疾人的思想观念。
2、为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服务,依法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法院民事审判庭应尽快组建成立审理残疾家庭离婚纠纷案件合议庭并加强业务学习与经验交流,为有效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3、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离婚纠纷案件调解工作。要完善调解制度和方式,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体系,充分发挥当事人亲友调解,基层社群组织调解和司法调解的重要作用,以调和为主,判决为辅,努力确保残疾人家庭的和睦、融洽与和谐。
4、建立残疾人维权中心,依法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残疾人文化素质较低,在他们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很少有人懂得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残疾人参加诉讼也很少有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他们的诉讼权利难以有效实现。为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残疾人维权机构,大胆尝试基层社群组织支持起诉制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与各级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