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因互换耕地而引起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将互换的土地调整回来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并维持原判。
李某和吕某系同一村民组村民,2004年春,为各自方便耕种和管理,李某用自己承包的两块责任田共计3.50亩与吕某承包的责任田共计3.52亩互换耕种,双方没有签订互换书面合同,对互换使用年限没有约定。当年农村进行税费改革,2004年5月,李某和吕某先后到本组会计处在自己承包土地的底册上申请了变更,并各自签名认可,此后双方均按互换后的承包土地面积履行义务。2009年秋,李某要求将互换的土地调整回来,遭到吕某的拒绝,李某遂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组的土地属于村民生产组集体所有,各承包经营户按照农业政策承包土地,只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无所有权。本案双方当事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到生产组会计处各自承包土地底册作了变更,签字认可,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法视为双方到发包方履行了备案手续,发包方对双方的互换行为无异议,互换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互换行为应为有效,李某要求将互换土地重新调整回来,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