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于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并打起抢劫学生的歪招。近日,河南省罗山人民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结这起抢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曾于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7年4月-2009年5月,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县城新区及新罗高附近,采取暴力手段或威胁的方法,先后四次对高中在校学生进行抢劫。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走他人合法财产,构成抢劫罪,罗山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且被告人李于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刑罚与后最刑罚数罪并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