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法院审委会引入复议制度 作者: 杨帆 发布时间:2010-04-28 10:01:03
为彻实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河南省罗山法院根据上级法院规定和本院实际,对审委会基本职能、工作要求和自身建议作出详尽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近日该院引入复议制度。该制度规定,在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成员等相关人员可以参与汇报并发表意见。如合议庭对审委会决议有异议,可适时提出“申请复议”,经院长同意暂缓执行原审委会决议,并提交审委会复议。复议制度的引入,弥补了现行审委会议案、定案程序中的不足。在合议庭服从审委会决议的前提下,赋予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通过正当程序提出不同观点的权利,从而保证审委会能充分考虑各种不同意见,减少审委会可能发生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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