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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采取新措施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0-04-27 09:30:56


   为彻实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河南省罗山法院根据上级法院规定和本院实际,对审委会基本职能、工作要求和自身建议作出详尽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一些新举措。

   该规定审委会只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判缓刑的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再审案件及本院再审案件进行讨论,讨论的范围也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审判权的归位。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实行错案追究。《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还特别强调,审委会因做出错误决定造成上级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将对发表错误观点的委员按照本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扣罚考核分。创新的引入复议制度,注重听取各方意见。与以往审委会规定不同的是,罗山法院在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成员等相关人员可以参与汇报并发表意见。如合议庭对审委会决议有异议,可适时提出“申请复议”,经院长同意暂缓执行原审委会决议,并提交审委会复议。

   复议制度的引入,弥补了现行审委会议案、定案程序中的不足。在合议庭服从审委会决议的前提下,赋予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通过正当程序提出不同观点的权利,从而保证审委会能充分考虑各种不同意见,减少审委会可能发生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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