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别人女友相识并恋爱而被砍伤,为报复,被告人陈森合同他人将受害人余某砍伤,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森有期徒刑二年。
2004年6月,被告人陈森因与一个叫“婷婷”的女孩相识并恋爱,不知道“婷婷”是余某的女友。余某知道后找人将其砍伤。过了二三天,为报复一箭之仇,被告人陈森伙同应某、郭某、梁某(三人均在逃)、袁某每人带上一把刀,乘坐一辆出租车,欲报复余某等人。车行至县城南边时,发现了余某等人后,陈森等人持刀下车追撵,并将余某砍成重伤。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陈森辍学后交友不慎,好勇斗狠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森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余某,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罗山县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森在故意伤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