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酒后寻衅滋事,在公安干警依法处置时,被告人刘宏赶到现场大闹并殴打办案民警。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宏管制一年。
2009年12月一天夜,罗山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于某等人在依法处置被告人刘宏的朋友酒后寻衅滋事案件时,刘宏赶到派出所大声吵闹并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于某,阻挠妨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重影响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经鉴定,于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罗山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