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是国家司法体系的基础,是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关健。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直接影响着国家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的进程,直接关系着国家司法体系建设的成败。保持一支相对稳定的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当前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存在问题
当前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结构不合理,流动渠道不畅,待遇偏低,后备力量不足。主要表现是:
1、审判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高学历、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一是由于历史原因,当前基层法院的法官绝大多数是由非法律专业人才成长起来的,他们在进入法院工作之前没有受过法学专业教育,其审判技能主要靠实践积累和自我提高。由于在基础理论上的先天不足,加之培训途径单一、机会少,因此专业知识、技能的提高不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缺乏驾驭审判复杂案件的能力。就笔者所在法院而言,截止2004年12月份,进院前具备法律本科学历(全日制)的法官只有6人,占现有法官的10%;而进院前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官(不含法律专业大中专毕业生)35人,占现有法官的61%。二是法官 学历结构参差不齐。虽然《法官法》修订后要求在职审判人员学历应当达到本科程度,基层法院法官也通过在职教育、自学考试、系统内部组织的专升本教育等,已经或者正在取得本科文凭,但实际上他们仍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凭经验办案等情况在基层法院仍然存在。
2、人民法院没有人员进出主动权,法官流动渠道不畅,使法官整体素质停滞不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没有人员进出的主动权,很难把住人员进出关口,往往想要的人进不来,不想要的人出不去。二是上下级法院法官没有进行合理流动。下面的上不去,上面的下不来。缺少基层审判实践和工作锻炼的上级法院法官没有到基层锻炼的机会,缺乏理论的基层法院法官难以得到高层次培训和学习。导致基层法院无法补充新鲜血液,无法新陈代谢,部分素质较高的法官缺乏创造性发挥的机会,要么止步不前,要么辞职下海,反而使高素质的审判人才流向社会。
3、基层法院 法官待遇偏低,难以吸引优秀法律人才。
当前,人民法院法官的管理体制是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资水平较低,而《法官法》虽然已经实行了十年,但是法官的法定福利待遇仍然迟迟不能兑现。法官的奉献与其所得到的待遇反差较太,使基层法院不仅留不住人才,更谈不上引进优秀的人才。
4、法官的高素质准入与后备力量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法官法》对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自2001年推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法官准入门槛。从长远看,这是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有效举措,司法考试制度本身是极为必要的。但是,司法考试一刀切的迅猛推进给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带来的压力和影响也不容忽视。一是基层法院在编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导致法官队伍得不到补充,而非审判人员数量却越来越大。笔者所在的法院从2001年至今,因无人通过法官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没有任命一名审判员。二是由于基层法院条件艰苦,任务繁重,待遇偏低,加上受编制的限制,能从社会上招录多少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是个未知数。因此,再过五到十年,基层法院将面临法官力量奇缺的局面。就笔者所在法院而言,现有在职法官57人,年龄均在30岁以上,其中50岁以上的11人,如果此状况不能及时改变,十年内将有11名法官陆续退休,现有法官的年龄将达到40岁以上,不仅法官数量奇缺,而且法官队伍断层老化,结构更加不合理。
二、对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诸多因素引起的。为有效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严格法官出任程序,规范法官推选制度。《法官法》颁布以后,法官出任的条件更为明确、具体、严格,有效的解决了法官出任条件宽泛问题。但是对法官的推选任命和管理,人民法院应该享有更多的主动权,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官推选制度,成立相应的管理部门,使法官逐步摆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这样不仅能使法官的出任与法院的实际结合起来,而且还能有效遏制来源复杂的现象。
2、加大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力度。当前基层法院法官的教育培训状况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从基层法院来讲有抓好教育培训工作的愿望,从基层法官来讲有学习深造的欲望,但是昂贵的教育培训费用基层法院根本无法解决,法官个人也无力负担,导致基层法院法官教育培训一直处于低层次循环。因此,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关键是要建立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机制,有计划的组织法官进入高等院校深造,提高教育培训档次。
3、疏通渠道,加强流动。人民法院应当取得人员进出的主动权,一方面将基层法院真正需要的人才,真正能够在基层法院安心工作的人才引进法院,另一方面将不适合法官职业的人员能够及时淘汰出去。同时可以实行上下级法院法官流动制度,使基层法院不断有新鲜血液输入和产生。
4、建立法官职务保障和物质保障制度。提高法官的政治地位,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扰。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落实法官的法定津贴,这样既可高薪养廉,杜绝司法不公,又可以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院。
5、平稳推进司法考试制度。要根据基层法院的现状,给基层法院一个过渡期,以缓解基层法院法官后备力量不足的压力,使基层法院能够保持一支相对稳定的法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