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本应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然而,被告孙名、孙林、孙成三兄弟在没征求母亲的意见下而私自签订违背母亲意愿的赡养协议,近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并判决三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其母亲赡养费800元,医疗费由三被告分担。
原告胡某与其丈夫共生育三子三女,长子孙名、次子孙林、三子孙成及三名女儿均已成家。早年原告丈夫因车祸去世,2001年三被告在本家人的见证下签订了《关于赡养母亲的协议》,约定由孙成赡养母亲,并负责今后母亲的衣食住房、病后护理以及病故的安葬;母亲有住房三间,除应分孙成一间外,另外两间因孙成赡养母亲,一至同意分给孙成,两间房屋产权归孙成所有;母亲的田地由孙成代种代收,孙名、孙林每年应给母亲150元生活费,母亲的一切事故二人均不负责。该协议没有征求原告同意,原告也未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协议签订后,三被告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2009年原告身患心脏病,因支出医疗费800余元分担问题三被告相互推诿,同时原告认为原赡养标准低,不能保障自己的生活需要,故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现单独生活,无劳动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虽然签订了赡养母亲的协议,该协议在没有征求原告的同意,原告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的情况下,将被告孙名、孙林应尽的赡养义务大部分转移给被告孙成,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且该协议擅自处分了本属于原告的财产,亦属越权行为;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