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学生应以学习为主,与世无争,然而被告人张某(未成年人)看到别的同学都有手机,心动之下,趁一手机店无人之机,盗走两部手机。近日,河南省罗山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某系高中一年级学生,看到同学都有手机,觉得自己低人一等,想买一部手机,但又不敢向家长要钱,于是想偷一部。2008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趁学校附近一手机店无人之际,偷走店内两部手机,两部手机价值1970元。案发后,两部手机已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盗赃物已退还失主,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