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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法院诉讼指南(六)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发布时间:2009-06-02 17:52:38


   一、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

民事案件当事人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于执行的案件,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保全注意事项

    1、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申请费,在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不交纳申请费的,法院不予受理。

    2、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4、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5、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必须起诉,否则法院解除保全。

    二、先予执行

    (一)具有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及劳动报酬;

    2、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2、民事案件中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注意事项

    l、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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