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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让道起纠纷 赔款2万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0-01-21 09:08:55


被告人刘谋因行车让道与许天发生纠纷,一拳将许天大拇指打成轻伤。在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近2万元后,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害判处刘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10月,被告人刘谋将港田停在一中学门口附近等客时,被害人许天开着农用三轮车路过,因让被告人让路,被告人认为可以从旁边过去,不愿让路,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谋用拳头击打许的面部,许天用右手阻挡,造成许天右手大拇指受伤。经法医鉴定,许天的外伤属轻伤范围。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近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谋因琐事与人发生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董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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