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争土地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在被告人张某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8200元后,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方某再次痛悔不已!
被告人张某已五十余岁。2008年10月31日,张某因为土地耕种的事与本组村民李某夫妇发生争吵、厮打,张某将李某左手中指打伤,李某当日到罗山县中医院拍片检查:其左手中指关节脱位,经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2009年2月19日李某到罗山县公安局报案,同月20日经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补充鉴定,其左手中指出现畸形愈合,致左手中指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张某两次共赔偿李某医疗费用等共计8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土地纠纷与人发生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