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而未有到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共同生活一年半后,被告王秀(化名)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亮(化名)为此共支付彩礼5万余元。1月8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秀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亮与被告王秀经媒人何某介绍于2008年1月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何某证实,原告方分四次共向被告支付婚礼款52800元,该款均是由何某直接给付被告的。原告与被告一起同居生活有一年半。2009年6月被从原告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且已被县公安局录入失踪人员名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实属非法同居关系),因此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款52800元,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酌定由被告向原告返还部分彩礼款30000元为宜。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