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生(化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7年11月左右,被告人罗生在自己经营的烟酒门市部,先后3次共以1540元收购13岁小学生王某某盗窃的面值500元国库券5张,其中:以300元价格收购面值500元的国库券一张,以310元价格收购面值500元的国库券4张。经罗山县价格谁中心鉴定,每张500元面值国库券利息359.95元,2500元的国库券本息共计4299.75元。2500元国库券已经退还被害人。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小学生王某某持有的国库券,其应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罗生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收购的赃物,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