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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宅基地登记未进行地籍调查被撤销

  发布时间:2009-12-29 09:32:28


乡镇政府进行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记时,要依法履行哪些程序?1228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服乡政府行政登记案,被告罗山县某乡政府因给第三人进行宅基地变更登记时,未履行地籍调查程序就颁发了村镇选址意见书及村镇建筑许可证,被法院判决撤销。

法院审理查明,199612月,原告高某取得了一宗8×22的宅基地使用权,后在被告某乡政府处办理了《河南省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河南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并在该宗土地上建成约8×11的房屋三间。200310月原告与同村村民李某(第三人)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将三间住房卖于第三人,并将规划证、建筑许可证交付给第三人。20068月,第三人向被告提供了购房协议、原告名下的规划证、建筑许可证等材料,但没有提交书面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被告亦在未通知原告到场征求意见等地籍调查措施的情况下,就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第三人李某名下,并为第三人颁发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规划建筑许可证。2009年原告得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的事实,遂将被告某乡政府及第三人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地籍调查;(三)权属核实;(四)注册登记。本案被告对争议的土地没有进行地籍调查、权属核实就为第三人进行变更登记和颁发证件,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董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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