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与女友私奔没有路费,为哥们义气,法肓少年周某(系未成年人)帮助朋友罗某(未成年人)抢劫学生,共抢赃款200余元。12月4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人周某伙同罗某(已判刑)窜至一中学门口,拦住该校学生杨某等4人,向他们要钱无果后,便将4名学生挟持到学校后面的空场内,对其中三名学生拳打脚踢,并用捡来的木棍殴打三名学生,共抢走三名学生260元,后被告人周人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体现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