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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摩托相撞 双方责任均担

  发布时间:2009-12-04 08:29:38


 

12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双方当事人均骑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并致双方受伤,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的责任。

20097月被告黄华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原告张发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三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经公安交警认定,原、被告二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车上的乘坐人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受伤后,均住院治疗,原告支付医疗、及手术等费用63500余元,被告支付医疗等费用118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两车相撞,造成双方及乘座人三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经公安交警事故认定,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坐人无责任,对此予以确认。现原告和被告相互要求对方赔偿人身及财产受损的相关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依法承担对方损失的50%,故双方赔偿数相抵后,被告黄华仍应赔偿原告张发25800元。

责任编辑:董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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