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因怀疑同事将自己的“隐私”传出,就手持铁锤到对方家,用铁锤将其头部和脸部砸成轻伤,酿成刑事案件。而罗山县人民法院办案却彰显人文关怀,鉴于被告人刘某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的特殊情况,力促其与被害人杜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最终刘某被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罗山县某校教师,2009年4月按揭购买一套新房,不想让别人知道,后感觉已被人知晓,遂怀疑系同事杜某将此事传出。同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手持铁锤到杜某家,喊开门后,先用铁锤砸杜某头部和脸部,杜避让用手挡,被告人又砸杜某的手,致杜某头部、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案发后到学校党支部办公室说明情况,等待公安机关将其带回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经医院确诊,脾摘除、血小板减少、传染性肝炎(大三阳、肝硬化),已被取保候审。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被害人表示,要坚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被告人表示,即使赔偿了全部损失,至少也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自己仍会被开除公职,若不赔偿,最多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自己有多种疾病,仍会监外服刑,故不同意赔偿。
合议庭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后,院长王建武表示,此案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被害人将可能得不到赔偿,被告人将会被开除公职,对双方都不好,这样就将矛盾推向了社会,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遂要求合议庭成员与该县教体局沟通,积极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在主管副院长的带领下,合议庭成员与县教体局领导进行了沟通,教体局积极安排学校领导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6228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民事部分调解后,根据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被害人表示不申请抗诉,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