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我为群众办实事

丧偶妇女未婚嫁 依法获得补偿款

  发布时间:2009-11-10 14:19:14


只因丈夫去世,村民组就不给原告母女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无奈之下,刘某起诉至法院。1110,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民组于5日内给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款6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19935月与被告罗山县灵山镇某村第二村民组村民王某结婚,并生育一女,1999年王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刘某携女儿在罗山县城关镇一农贸市场内租房做水果生意,至今未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刘某和女儿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承包有责任田,20093月,被告村民组在调整田地时没有给原告分配责任田。

20095月,被告村民组依据本村集体公约进行了一次土地补偿款分配,每位村民3100元,原告母女未参与分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其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原告母女在其丈夫死亡后虽到县城做生意,但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在20093月份以前分配有责任田,故原告未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被告组织成员资格。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董王超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