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别人发生磨擦,被告人刘志(化名)一气之下打了陈某两耳光,将陈某鼻子打伤,在被告告人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近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刘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志酒后驾驭摩托车带着徐某回家,当车行至一路口时与前方骑摩托车和电动车的陈某、方某发生磨擦,陈某拦住刘志不让走,二人发生口角,李志用手朝陈某脸上打两耳光,将陈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刘志赔偿受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